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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启动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

来源:闽东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6月19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宁德市启动201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参保单位应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及《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以月工资总额为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4157元;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31元。
 
  记者了解到,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职工,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凡在市医保中心参保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灵活就业、军转干部等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基数调整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统一办理。
 
  具体需要提交的材料,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各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的同时,应报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和工资总额花名册。工资总额花名册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花名册,由参保单位统一申报;参保单位如有非在编在职人员的也应提供非在编在职人员工资花名册;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最新发放工资表(有绩效工资的应含绩效工资)。
 
  同时,已开通“E点通”网上申报软件的参保单位基数调整请在“E点通”申报,并将盖章的纸质材料报送宁德市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未开通“E点通”、参保单位,须携带U盘于6月20日起到中心将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拷回。
 
  此外,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少于10人以下的,可直接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和工资总额花名册报送至中心调整缴费基数。工作人员表示新的缴费基数从2016年7月开始执行,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办理。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费基数的,视为默认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单位基本信息等缴费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医保中心直接按有关政策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记者 张文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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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东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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