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顾鑫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有利于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有利于提高市场有效性,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只有真正树立退市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退市率过低、当退不退等问题才能得到真正解决,退市制度改革的红利才能惠及股市。
长期以来,退市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股市。从数据看,沪深交易所退市率不足1%,远低于纳斯达克的约8%、纽交所的约6%。这一现象背后有多方面原因,如主动退市意愿不强,强制退市面临外界因素的干扰,上市资源稀缺等。对于股市而言,部分“不死鸟”公司的存在助长了炒作绩差股的歪风,扭曲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不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权文化,而由此导致的“壳费”高企则像牛皮癣一样成为中国股市的荒诞特征。
《若干意见》对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有诸多创新,对提升退市率、解决退市难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对主动退市概念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动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在审核程序上也明显优于强制退市公司,这将提升上市公司“以退为进”的积极性。二是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明确了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违法行为,而在以前还没有发生过此类案例。三是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以长期停牌来敷衍退市制度的现象有望得到消除。四是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如主动退市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便于投资者赔偿机制运行,还扩大了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的情形。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否则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监管部门提出,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一表态彰显了监管部门落实“新国九条”关于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的决心。
退市制度的严格执行除需要监管部门强力推进,还需要完善与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沟通机制,尤其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需要综合推进注册制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工作,一旦上市资源不再稀缺,“保壳”就没有多大意义;需要完善其他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司法维权诉讼制度,研究建立投资者维权基金、退市保险制度等。在推进新一轮改革、弘扬并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当下,资本市场的转轨有望加快推进,对于退市制度的严格执行理应有更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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