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金融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0日
为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城乡劳动者创业和就业的功能作用,烟台市将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降低反担保条件,并简化审批程序。
烟台市户籍的就业转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失业前单位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受理;烟台市户籍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工商注册地劳动就业办公室受理(在烟台市工商局注册的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受理)。工商注册与户籍不在同一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办公室受理。各贷款经办部门和机构不得自行设置条件,拒绝接收申请人的贷款申请。
据了解,采取第三人担保的,除现有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人代表外,将范围扩大到金融、邮政、电信、电业及上市公司等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同时简化担保手续,贷款申请人提供1个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的,贷款经办机构即可受理贷款业务;采取财产抵押的,可以直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再进行资产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担保基金将补充到100 万元以上(长岛县补充到50万元以上),并根据需要不断扩大规模,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数额逐年递增。对经办银行按照贷款担保基金3-5倍额度发放贷款的,担保基金自动提供担保。担保机构设置运行问题按济银发〔2008〕205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出现的逾期贷款,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最大限度地向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追偿。在一定时期内(2 个月内)追偿不到的,担保基金应及时提供代偿。担保基金不得因规避风险只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业务,而拒绝受理个人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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