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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反垄断罚单不应以金额大小论得失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1日

    核心观点:反垄断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而不是为了增加罚没收入。纵然罚额最高是事实,但对尝了好多年垄断甜头的企业而言,能有多大的震慑力,值得怀疑;能给市场和消费者带来多大的利好,也需要观察。

    国家发改委20日披露,该机构已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这是中国反垄断调查以来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8月20日中国新闻网)

    不知是否是因为积极主动的认错态度,首家被确认存有垄断行为的企业奥迪并未收获首张反垄断罚单,反倒是多家日系企业联手揭开了谜底,“收获”了中国反垄断调查以来最高金额的罚单。发改委指出,上述十二家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中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中国消费者的利益。

    可见,最高金额罚单对于涉案企业而言并不冤枉,这是他们咎由自取的结果。

    然而,有一些人另有看法,认为罚额虽然“最高”,却经不起“平均”和“回眸”。也有人担心,这次会不会再落入“以罚代管”、“罚了不打”的窠臼。

    这也难怪。罚额达到12亿之多,但平均下来,一家也就1亿左右,这对住友、精工等“著名”企业来说,还真不是什么大事儿。这些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已有多年“历史”, 除了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并提供重要证据的被免除处罚外,其他最多的,也就处以一年销售额8%的罚款。因而,纵然罚额最高是事实,但对尝了好多年垄断甜头的企业而言,能有多大的震慑力,值得怀疑;能给市场和消费者带来多大的利好,也需要观察。

    不管怎样,反垄断开罚单固然必要,罚额越高作用越大也似乎在理,但不应只盯住罚额,以罚额大小论得失。一方面,罚款只是手段绝非目的。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罚款只是一种辅助处罚措施,主要的处罚应该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也就是说, 反垄断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而不是为了增加罚没收入。既然如此,那么仅凭罚额高低就来判断反垄断的得失,显然是不靠谱的。

    另一方面,罚额大小不能看人下菜,得有法律依据。上述企业最多的处上一年销售额8%的罚款,不是胡来,正是依据反垄断法里面“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来。至于它们尝了好多年垄断甜头而没有被“追溯”,也都有客观原因:一来法制不健全,二来执法不严。

    其实,如果非要以罚额大小论得失的话,那么此番的“最高”,已经意味着较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随着这最高金额罚单问世,可以预见,沸沸扬扬了许久的反垄断调查终于进入实质性阶段,未来势必将有更多企业面临垄断问责,相应的罚额也应该是没有最大,只有更大。

    事实上,反垄断部门祭出反垄断法的利器,开始进驻一些企业调查时,部分企业就慑于法律的威力,迅速宣布大幅降价。这表明,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

    既然如此,我们又何必纠缠于罚额的大小,并且以此论得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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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郭豫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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