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2日
保价两万的玉石快递过程中被毁损,实际价值几何?收件人不存在,是否客户故意骗保?近日,某快递公司被告上了越秀区法院的法庭,尽管提出种种质疑,但因证据不足最终被判决依照保价全额赔偿2万元及运费12元。这一判决也给快递公司上了一课,规范操作方能避免纠纷。
客户
快递玉石被损毁应按保价赔
2013年12月7日,周先生托某快递公司通过快件(邮件)方式快递了一件玉石,收件人为“陈某”,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广东警官学院”。双方声明保价2万元,周先生支付了12元快件运费,保价费100元。快递过程中,玉石因损坏而被拒收。
周先生认为,自己依法享有足额获得以上赔偿款的权利。于是起诉至越秀区法院,要求快递公司依照保价赔偿。
快递公司
玉石价值不过百元客户骗保
但快递公司辩称,自己并无过错,玉石在委托承运时,就已经损坏。而在托运时,周先生声称是“观音玉石”,快递公司委托鉴定后得知是“石英石质玉”,实际价值在10~100元内不等,物品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周先生的索赔金额。且快件上的收件人“陈某”根本不存在。
快递公司认为,周先生声称的玉石价值不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恶意骗保的意图。快递公司收取保费是按照客户对承运物品的申保价值进行操作,快递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对托寄物价值无能力进行评估,所以只能依靠客户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如实申保托寄物价值,而周先生明知承运物品价值远远达不到其投保金额,而故意投保,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严重骗保行为。
快递公司同时认为,周先生没有提供本次承运物品实际价值证明对其托寄物品价值进行佐证。根据《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0条相关规定,若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法院
快递公司应依保价赔偿
针对快递公司质疑,法院依职权查明,广东警官学院确实没有“陈某”此人。但周先生质证认为,收件人及收件人的地址与本案无关。周先生认为快递公司提交的物品并非其托寄的物品,快递公司申请对托寄物品进行价值鉴定,但周先生不同意,因双方未对涉案托寄物品进行封存,故法院对此申请不予准许。
庭审中,快递公司承认,按照一般程序会在交寄时开封核实物品,但不能排除个别人存在不合规矩的邮寄,如果是小件商品可能不会开封核实物品。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作为邮政企业依法在收寄物品时应当场验视内件,若快递公司在收寄涉案物品时已验视物品毁损,则完全可以对涉案物品不予收寄或不予保价,但却仍然收寄物品并予以保价,且至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收寄时涉案物品确已毁损的证据,由此说明快递公司上述辩称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物品的损坏是由于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快递公司也不存在其他可以免责的事由。再次,快递公司所称周先生存在骗保的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于是判决快递公司赔偿12元速递运费和2万元保价款。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