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7日
2013年10月8日,车子被水淹后的第二天,车主程先生向保险业务员熊先生发送彩信进行报案。谁知熊先生此前早已离职,未将报案信息及时反馈到保险公司。就这样,程先生始终无法理赔。今年5月,程先生将余姚某保险公司告上了余姚法院。
2012年9月14日,程先生和余姚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单,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内的商业保险。投保期间,程先生一直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熊先生进行联系。
2013年10月7日,余姚发生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城区大部分地区被洪水围困,程先生的汽车被洪水淹没。2013年10月8日13时,程先生将车辆浸水状况拍照,并通过手机彩信发送给业务员熊先生。
2013年10月17日,程先生让保险公司来对车辆进行定损。之后,提及到理赔要求时,保险公司却断然拒绝。保险公司认为,程先生未在出险第一时间通过公司专门报案电话进行报警,在事隔9天后才向保险公司反映问题,根据保险合同48小时报案规定,公司有权拒赔。
一番交涉,程先生才得知熊先生早在2013年2月就离开该保险公司了,他的报案等信息,并未及时反馈到保险公司。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僵持了7个月。今年5月,程先生将余姚某保险公司告到了余姚法院。
法官认为,2013年10月7日余姚发生大水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结合程先生提交的彩信,印证了车辆在10月8日就浸水了。其次,虽然保险公司提出业务员熊先生早在2013年2月就离职,但保险公司并未告知程先生这个情况。而程先生在10月8日即联系熊先生并拍照固定证据,可以认定为按约履行了通知义务。
最终,余姚市人民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拒不支付车损理赔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昨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程先生车辆损失费7000元。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