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7日
为揭露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和社会危害,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有效防范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1月16日,市公安机关结合近期侦办的几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案例分析。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发财致富”、“资本运作”的神话
案情简介:2006年至2011年11月,犯罪嫌疑人姚某以厂里资金紧张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对外集资,先后吸收姚某某等20余人资金共计约4000万元人民币。该款项未投入公司的正常经营,而是被其实际用于归还前期的借款及支付高额利息,最终造成参与群众的巨额损失。
集资特点:犯罪嫌疑人往往以高息、红利为诱饵,使参与集资的人员获得一时实惠,冲昏了头脑,放松了警惕,进而扩大自己的集资规模。在集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从而吸引更多人参与其中。
警方提示: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浮云。
●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2010年起蓄意虚构事实、虚假宣传,在社会公众中制造其有雄厚经济实力、所经营的矿产品可获取高额利润的假象,以高息或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以合伙投资、帮助他人理财、资金周转等多项名目向2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1.9亿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将非法集资款部分用于境外赌博,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高额利息,现已造成1亿余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集资特点:在近些年侦办的几起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注册成立了公司,持有合法的工商登记执照、税务登记等,且开展了正常的经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多种手段对公司进行包装,以骗取群众的信任,从而达到非法吸收大量公众存款的目的。
警方提示:光环背后是陷阱,表面光鲜为的是引鱼上钩。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案情简介:2008年至2011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假借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做票据生意为名,以高息向20余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金额达1025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所吸收的存款实际用于股票、纸黄金、纸白银、贵金属等高风险投资。
集资特点:犯罪手段翻新,欺骗性、隐蔽性强,中老年人极容易上当受骗。犯罪分子采取犯罪手段由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发展会员、商家加盟等方式演变为经营银行票据、投资房地产、期货交易、典当行业等名目,欺骗性更强;而且犯罪分子多采取口口相传等隐蔽的形式宣传集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警方提示: 合法身份不大意,投资理财需谨慎。非法集资是“火药桶”,随时可能会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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