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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投保可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额

来源:江南都市报    作者:朱瑾、实习生殷紫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2日

  本报讯记者朱瑾、实习生殷紫报道:随着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前段时间引发保险业界和广大车主关注的车险条款修订及车险定价标准也已明朗。21日,记者从我省保险机构获悉,车险“新政”首次规定车损险的保额不得超过车辆实际价值,保费须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折旧计算价值确定。这意味着在保险业界一直奉行的“必须根据新车购置价购买车损险”这一行规宣告终结。依据车险新规,广大车主今后为车辆购买车损险时,价格可根据车辆折旧情况而定。

  据江西保监局产险处负责人介绍,此前,保监会曾向各家保险公司征询意见,并最终确定了旧车的折旧率,其中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用9座以下客车每月折旧率为0.6%,1年折旧率为7.2%(折旧率均以购车价为基数)。

  根据新政,今后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有3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按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投保;二是按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三是投保时在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投保。而以往,不管是新车还是二手车或旧车,保险公司一律规定车主须以第一种方式来投保车损险,导致二手车或旧车存在“高保低赔”现象,让车主感觉很不公平。

  新政实施后,“高保低赔”将被终结,且从保费上看,同一辆车的车损险每年保费还可比上年省7.2%。但值得注意的是,车险“新政”为车损险保额设置了一最低值,即最低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且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的车主出险后理赔也无法享受到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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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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