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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不改定价机制 养老年金收官年内产品线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9日

  “对代理人的强化培训在‘十一’前结束,所有产品说明书的变更还在进行中,现在在售的产品仍以养老保险和年金保险为主。”中国太平洋保险一位业务总监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十一”国庆节的前后一个月,市场上出现的新产品以泰康人寿“永福人生”年金保险、首创安泰的“遇见未来”养老年金、信泰人寿“恒喜年年”两全保险为主流,延续了今年保险市场的产品主打方向,即注重保单长期价值的养老险和年金保险,增强保费资金的稳定性和长期投资的特性。即使新《保险法》正式实施,许多保险公司均认为新《保险法》对产品价格影响甚微。

  定价:影响因素尚不成熟

  “新《保险法》最重要的变化是增强了对投保人权益的维护,其中‘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险公司管理造成影响最大的一条。”太平洋人寿北京分公司一位代理人主管说。所谓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我们不认为新《保险法》对价格有什么影响,虽然说不可抗辩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承担的道德风险,但这种风险到底有多大,并没有数据。而保险产品价格厘定是根据三差(费差、死差、利差)而定,如果不可抗辩条款影响保险产品的费差,但费差到底是多少,并没有明确的数字。因而,影响保险产品定价的因素不成熟。”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一位负责人回答。

  虽然说新《保险法》不会对消费者最为担心的保险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但对保险公司销售却刮起一阵“台风”。上述太保业务总监说:“我们一直在培训、考试,一再对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和强化,同时最大的变化是要把所有产品的销售说明书按新《保险法》的要求进行更新。”

  太平保险有关人士也否认产品价格随之变化,该负责人说:“新《保险法》的颁布,对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风险管控和客户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一直在新契约回访上把好营运风险的第一道关卡。”

  新《保险法》有“不可抗辩”条款,这是针砭长期以来“保险理赔难”之时弊,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从而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但这一约定也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更多的道德风险。针对这一情况,友邦保险北京分公司对代理人进行的培训中特别强调,要求所有营销员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合同中的内容,在签保单时,要敦促客户如实告知过往的病史和就医记录。同时,公司还通过说明书和重要提示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条款很复杂,但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投保人填写保单时应如实告知,投保后应当及时缴费以避免让自己的保险合同面临失效的风险。

  根据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对条款有争议,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但目前,有关司法解释还要视新法实施及争议发生后的具体情况再定。

  产品:保额分红型和长期保单占主流

  记者了解到,在即将推出保险新产品中,年金保险、养老保险将占绝大比例,这个比例也延续了今年市场的产品行情:记者调查了30家寿险公司2009年新产品信息,年金保险、养老保险占50%以上。

  太平洋上述销售总监认为:“新《保险法》的特别约定,将促使保险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更注重保单的长期有效性及退保率的下降。”

  “我们即将发行的一款有突破性的产品是团体养老金产品。”新华保险有关人士透露,这一产品仍将以保额分红为特点。新华人寿是保险市场率先采用保额分红的公司,今年以来,保额分红已被多家中外保险公司所追随,信泰人寿“恒喜年年”两全保险、安泰的“遇见未来”养老年金、太平洋春寿“金泰人生”均以保额分红主打市场口碑。

  所谓保额分红又叫英式分红,是以增加保额的形式分配红利以实现保额递增,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在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还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分配终了红利。相对应的美式分红方式是以现金红利分配,每年提供客户现金红利选择抵交保费、现金给付、储存生息等方式。

  信泰人寿产品开发部的负责人表示:“保额分红型产品不以现金方式派发红利,增强了资金的稳定性,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采取长期投资的策略,为客户创造价值。从该产品结构上看,也与寿险业倡导的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的发展趋势相吻合。”

  今年资本市场波动频繁,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都希望通过一种平稳、高效的方式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和资产的保全。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单合约长期有价值、减少退保率,保障保单的稳定性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此外,大多数客户随着年龄和个人收入曲线的变化可能会面临保险金额不足的问题,同时还有对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等问题的忧虑,“保额递增”则可凭借着“水涨船高”原理,应对保额不足和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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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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