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财经评论 >> 正文内容

贺强:灵活选择发行窗口利好多个市场主体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8日

    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由发行人与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新股发行时机,拟放宽首次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将核准文件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便于发行人更加灵活地选择发行窗口。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前新股发行时间是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现在由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决定,这将增加新股上市自由度。一方面有利于发行人及承销商根据市场和自身情况选择有利时机上市,另一方面,对于市场来说也有好处。在股市低迷时,发行人会延后新股发行时间,缓释了对市场的冲击。

    更重要的是,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个亮点是让市场自主定价,由市场决定新股价格。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新股发行节奏由市场调节是沿袭了前几轮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趋势,然而当前新股发行的“伪市场化”应当引起重视,如何通过监管厘清“真正”的市场和“操控”的市场,将新股价格还原为真实需求供给的结果,是此次新股发行改革应当解决的问题。

    不过贺强表示,由市场决定价格在短时间内很难实现。

    实际上,在今年“两会”期间,贺强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通过我国股市的金融创新彻底改革股票发行制度的提案》。

    在提案中,贺强建议将股票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直接对接,通过我国股市的金融创新彻底改革股票发行制度。他提出,新股发行一律采用网上集合竞价方式,与股票交易的连续竞价无缝对接,彻底打破股票发行与交易的时空分离。利用股票发行与交易价格的连续性,消除两个市场股价的价差和巨大的利益诱惑。

分享: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肖春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