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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报:影子银行监管应“分类施治”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莫开伟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4日

    近年,我国金融领域“影子银行”以其独特的生命力,茁壮成长,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近段时间,业界亦就“影子银行”对经济金融影响展开了激烈争论,但对其规模和利弊尚未形成一致看法。但笔者以为,把过多精力花在争论中,而不是对“影子银行”及时制定监管政策和风险防范措施,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延误疏导和监管。因此,当务之急应掌握“影子银行”总体态势,做到胸有成竹,灵活施策。

  首先,应摸清底数,把准监管脉络。当前,我国对“影子银行”规模和边界认定模糊,缺乏准确数额和科学定义。在规模认定上有四种版本:33万亿元、25万亿元、10万亿元和5万亿元;在边界认定上有二种版本:一种指银行业信贷业务以外所有规避金融监管以理财产品为主的中间业务,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活动;另一种指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金融行为。可见,当前业界对“影子银行”仍处模棱两可认知状态,这对监管极为不利:边界认定不准必然导致规模错觉,规模估计过小易滋长懒惰监管情绪;规模估计过大又易滋长无能为力监管情绪。这两种情绪抵消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效力,无法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由此,各级政府、央行、金融监管当局应增强监管紧迫感,把摸清“影子银行”底细作为稳定金融的政治任务来抓,及时建立信息网络平台,适时发布动态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反映规模和动态,随时把准“影子银行”监管脉络。

  其次,要弄清缘由,把准监管方向。当前,对“影子银行”形成原因基本定论:一是货币政策收缩,企业为防破产、地方政府为防工程烂尾,大量利用信托等非贷款融资形式,导致影子银行膨胀;二是银行业“监管套利”冲动以及规避监管风险和成本,通过“金融创新”大力发展理财等中间业务,造成影子银行扩张;三是民间投资渠道狭窄,民众参与高利借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放大了影子银行“泡沫”。四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恶性竞争加剧了影子银行“泛滥”。由此,应加快影子银行风控体系建设,根据形成原因,建立针对性强的监管制度框架:设立“大一统”金融监管格局,消除分业监管造成的市场割裂和监管标准不同;逐步取消不符合市场竞争与发展要求的管制措施,提高监管政策透明度,把握各项监管和调控政策的强度及进度,降低银行合规经营成本。

  再次,区分主次,把准监管策略。目前,对“影子银行”认识尚欠客观公正,忽略了其对我国过分金融管制发挥的修正功能以及刺激经济增长的正面效应,片面夸大了其危害,甚至将其“妖魔化”,有些人提出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来取缔或消灭“影子银行”。如此,不仅无助于规范影子银行,而且只会导致其以更新、更隐蔽、更复杂的形式卷土重来。因此,破解“影子银行”监管难题,应力克不分问题主次和“一刀切”的“官僚监管”作风,加强对“影子银行”社会调研,根据影子银行对社会作用以及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大小,采取“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当前,应主要从优化监管体系着手:一是适度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控和监管引导,合理约束银行信贷扩张能力,把表外信贷项目公开化,同时推动影子银行有序发展,厘清影子银行体系参与方的权责关系,确保风险承担责任清晰。二是推动银行经营战略转型,使其回归“理性、常规”发展状态,抑制利用“影子银行”来降低成本或提高竞争力的冲动。

  最后,分类施治,把准监管火候。截至2012年,全国银行理财产品达7.61万亿元,如果把银行理财界定为“影子银行”范畴,则“影子银行”体量巨大。而事实上银行“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不论是表内还是表外业务,都有较为透明的信息披露,投向和规模也纳入了监管范围,且绝大部分理财产品收益在合理范围内,杠杆率较低,风险始终可控。它与P2P网络借贷、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融资活动相比,具有本质区别。若对此施以监管重拳,银行正常理财业务会遭到误伤,势必有矫枉过正之嫌,对银行业务创新和经营转型极为不利。由此,监管当局对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融资活动以及金融机构开展的不同产品业务活动、民间借贷活动等,在监管上应分类施治,实行“有保有压”的监管政策指引,使各类金融活动能够相生相融;同时,促使银行机构增强风险意识,防止为争存款而盲目允诺短期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倾向,做好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以消除公众对理财产品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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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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