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贾华斐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7日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各类机构开展公募业务的共同条件之一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但未来资产管理部门中的公募产品和小集合产品可能将由两个协会监管,如果不解决这些产品中的防火墙问题,可能滋生利益输送等行为。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各类机构开展公募业务的共同条件之一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而截至目前,已经在基金业协会注册的各类机构,包括31家券商及其资产管理公司、1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72家私募基金。
目前的基金公司数量已达81家,可以预计的是,在之后的一定时间内,有资格从事公募业务的机构将迅速超过100家。而这些机构的种类包括了公募基金、券商、私募、保险等各种机构类别。对不同类型机构从事同样业务的监管规则如何制定,也成为考验监管手段的一个指标。
31家券商跃跃欲试
上述72家注册的阳光私募中,可能只有少数会在第一时间进军公募,15家注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公募的态度也并不一致。但同属证监会监管的31家券商,都将争取获得公募牌照,这已是其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在基金法的配套规则中,券商在获得公募牌照的同时,券商原有面向普通投资者的大集合产品将从6月1日起停止发行。要么放弃大众市场,只做100万元以上级别的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要么争取获得公募牌照。对于符合《暂行规定》中制定条件的券商而言,进军公募的选择属于必然。
而《暂行规定》中券商开展公募业务的硬性条件包括:有三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等。从Wind资讯统计数据来看,达到这一指标的券商与在基金业协会注册的券商基本一致。
一些大型券商的资产管理机构也被基金公司视为新进者中较有力的竞争对手。和银行一样,一些大型券商在公募产品发行时已体现出了销售实力。有基金业人士表示,一旦这些公司进军公募业务,其品牌和积累都足以支持产品销售达到一定的规模,成为行业内的重要力量。
监管考验
但是,这些机构原有的游戏规则有较大差异,这对监管层存在诸多考验。
费率问题是最先摆在监管层面前的题目。相较其他机构,公募基金的监管一直较为严格,包括按照不同产品类型规定了具体的仓位、具体的费率标准等。但券商的大集合在固定费率的同时往往还有类似于阳光私募的业绩分成机制,这也使得券商产品也多为追求绝对收益。如果完全按照公募基金的收费模式,券商的商业模式将面临全新考验。而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公募产品的收费标准是否按照固定费率也有待明确。
此外,目前券商资管采取备案制,备案主体为证券业协会,基金产品采取审批制,由基金部放行,保险产品则由保监会监管,阳光私募发行的信托产品监管则归银监会。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是否一致也成为待解问题。
此前,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表态,保险和信托产品依旧归保监会和银监会监管。而在证监会思路中,券商和基金的公募产品或将都采取备案制、由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但券商存量产品的监管问题,却尚未有解决方案出台。
而券商直接从事公募业务,还面临着与现有资管部门的防火墙问题。目前31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券商中,只有4家成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余27家都是以券商资产管理部门的形式备案。但未来资产管理部门中的公募产品和小集合产品可能将由两个协会监管,如果不解决这些产品中的防火墙问题,可能滋生利益输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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