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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获准控股保险公司

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7日

    新京报讯 (记者张轶骁)保监会昨日发布通知,对险企股东持股比例予以放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一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分析称,该新规为民资创造了控股险企的机会。

  根据2004年公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要求,单个股东持有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随后,在2010年和2012年,保监会先后通过两项规范性文件,放宽民资股东持股比例20%的限制。

  而昨日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放宽持股比例的基础之上,加设新的51%持股比例上限。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设定持股比例上限,可以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持股比例上限规定为51%,等于明确了民资可以在保险公司中成为控股股东,这是放开民资进入的关键。”北京大学精算中心资本市场部主任李国魂昨日对记者表示。

  李国魂指出,这一新规为优质资本,特别是优质民间资本开拓了新的投资方向,也为保险公司创造了新的筹资渠道。对于民资来说,意味着能够控股,能够实际进入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中享有与所持股权相应的话语权。

  ■ 分析

  控股仍受门槛限制

  “从规定上看,控股保险公司的民间资本首先被限定为公司的‘老股东’;其次对成立不满三年的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仍然不能超过20%。”一位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民间资本不能发起成立保险公司,只能通过收购其他股东手里的股权来实现对保险公司控股。"

  该人士表示,无论是财产险还是寿险,都需要数年的投入方能实现正收益,民资是否对投资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兴趣和耐心,还很难说。(张轶骁)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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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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