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未来 “老”将去
停售刺激哄抢
虽说,新《保险法》将更加倾向于消费者,但是,随着10月1日《保险法》正式实施的不断临近,保险市场出现一股产品停售潮,一些保险公司的主打产品宣布在9月份永久停售。这一消息的宣布,无疑刺激了市民购买神经,能搭上这趟末班车就意味着“省钱占便宜”。正在购买保险的秦先生告诉记者,保险公司业务代理人员劝他尽快购买,因为,新《保险法》实施之后,费率也将适当提高。 “哄抢”现状就此产生。
一切,都源于涨价。那么,新重疾险的保费真会涨价吗?
相关保险人士告诉记者,新《保险法》通过引入不可抗辩条款、规范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细化理赔程序和时限是为了给消费者带来真正的实惠,且新《保险法》对保险费率并没有影响。而保险公司还没有相应的经验数据,短期之内就调整费率不大可能。事实上,新旧产品承保范围不同,所使用的费率制定基础也不一样,不能简单对比价格高低。
专家提醒,按照新规设计的重疾险产品条款更清晰,而且,由于25种疾病采用统一定义,消费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其次,大多数公司作出承诺,新老保单对接将遵循“有利于客户”原则,因此,投保人不必担心理赔标准不统一带来的麻烦。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新保险法的实施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护更为完善,更注重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对保险公司影响较大,但对于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选择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保险产品的选择还是要在了解产品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需求选定产品类型,然后再根据保险公司信誉和各自产品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选择。
很显然,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盲目、冲动的做法不可取,最好请专业保险顾问,依据自身的实际状况,用适量的保费购买适当的保险。而市民应该有足够的信心,相信新《保险法》将会更大程度上满足市民需求。
老保险 新调整
调整促进升级
新《保险法》的实施,将会督促保险公司进行不断地自我调整。记者在市场调查后发现,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全面否定旧产品的不多,更多的是进行了产品调整。
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保险、新华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都在密集地把自己的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全部替换成新的。据了解,太平洋人寿保险已将所有在售180多个产品完成调整升级。 自今年2月28日新《保险法》颁布以后,太平洋人寿保险迅速启动产品调整升级工作,具体包括:一是保险条款关于合同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方面内容的修订;二是保险条款用语和格式的通俗化和标准化;三是保险产品系列的优化完善;四是全新个险产品体系的打造。
在有关合同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条款方面,太平洋寿险按照新法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并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的条款示范写法,对在售产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修订。同时,对保险条款作了大量人性化的修改。例如,优化理赔程序,缩短理赔时限,普通赔案缩短为5天。又如,新条款取消和简化了老条款中的一些责任免除事项,并对涉及到的术语做了更为清晰的解释,不但使新条款内容更加合理、通俗易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保险人的保障范围。
在保险条款的用语和格式上,太平洋寿险对针对个人消费者的40多个产品条款进行了全面的通俗化和标准化改造,使产品条款更加贴近客户,符合客户的阅读习惯,有利于客户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
太平洋寿险对不同时期开发的保险产品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升级优化,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包括寿险、年金险、意外险和健康险等各种保险责任及传统型、分红型和万能型等各种类型的完整的人身险产品系列。同时,以新《保险法》实施为契机,太平洋寿险推出了以“人生四季,有保障、真幸福”为主题的全新个险产品体系。
法未立 争议起
新法应该适应老保单?
新《保险法》的颁布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我国保险法走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吸收了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立法经验。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和改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对于消费者而言,新《保险法》条款是否适用于 “老保险”,自己的利益是否因此受损?这才是他们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一点,因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未明确,保险界存在两种争议:一种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原则上是“新法适用于新保单,老法适用于老保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般也只对其施行后发生的事件有约束力;另一种认为,应该适用。保险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原有合同与新《保险法》不尽相同的,新的法律有了明确规定,应按新法来办。
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相关人士说,新保险法的实施对于老保单的影响目前由于相关具体解释尚未出台,因此还有一些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讲,只会是有利的不会是不利的,只是有利程度的不同罢了。阳光寿险陕西分公司赵长虹解释:“旧保单不得适用新法,只能适用旧法保护,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市民已经购买的这些保险产品会适用老《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再购买的险种将受到新法保护。”
“从法律角度看,新法还有些地方待完善。”赵长虹针对此问题时表示,“很多寿险产品是终身有效的,如果七八十年后还要搬出老法律条款来,也不合适。所以这个问题也有待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保险业内尚存在异议,还需要今后再出台详尽的司法解释。比如最受关注的‘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假如一个人有胃病,在投保时没有说明相关情况,如果以后患了胃癌,按照老法,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按照新法,假如当时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再解除合同了。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条款存在异议,比如可能这个人查出患了胃癌时,保险合同成立还不满两年,但他等到合同成立满两年时才索赔,那么保险公司是否还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