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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赔款须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

来源:经济导报    作者:于传将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1日

  导报讯(见习记者 于传将)山东保监局日前出台《山东财产保险公司赔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支付给受益人、责任保险涉及的第三者或指定的车险代索赔维修单位,不得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办法》实施后,被保险人特别是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出险后,在对被保险标的送修时,一般应先垫付维修款项,当保险公司审核完赔案后再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近期以来,一些不法团伙编造虚假赔案、利用送修车辆扩大损失领取额外赔款等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保证赔款资金准确安全地交付给被保险人并能准确查验,《办法》要求,赔款资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或邮寄的方式支付到客户。因此,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出险或递交索赔材料时提供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卡号或存折账号,被保险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山东保监局财产险处副处长毕磊建议客户,最好在办理投保事宜时就将相应账户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留存。

  为满足部分机动车险的被保险人习惯由汽车维修单位代索赔的需求,同时最大限度地防范代索赔可能带来的风险,《办法》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指定一定数量的代索赔维修单位,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代索赔维修单位办理修车事宜的,可以委托代索赔维修单位代为索赔,但必须出具委托其索赔的书面委托书。此类赔款将会根据客户的委托划转至修理单位。毕磊建议客户积极关注车辆维修的详细情况和费用支出,防止自身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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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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