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保监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17日
为推进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业务试点,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10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落实上述规定,规范资产公司产品业务运作行为,明确产品业务有关事项,保监会正式发布本《通知》。
《通知》主要对试点内容的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资产公司开展产品业务的资质条件;二是资产公司可以发行的产品类型;三是产品投资人范围;四是产品发行审核程序;五是产品募集资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资产公司完善业务链条,优化投资管理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提高产品发行效率,满足市场有效需求;有利于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工具,推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和良性互动;有利于维护保险机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
目前,人保资产、泰康资产、太平资产三家公司申请发行的5只股票、债券、基金型产品,已按《通知》要求获得保监会备案。
附: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业务试点,保护产品持有人权益,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产品业务所需资质参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三、产品资产应当实施托管,托管人需具备保险资金托管人资格,履行保管产品资产、监督产品投资行为、复核产品净值、披露托管信息、参与产品资产清算等职责。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初次发行产品,应当在发行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发行申请;(二)具备开展产品业务能力的情况说明,并附有中国保监会出具的《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三)产品合同;(四)集合产品的募集说明书;(五)托管协议;(六)其他相关文件。中国保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确认函。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续发行集合产品,在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前款第(三)至第(六)项材料,以及验资报告和认购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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