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金融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2日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在鼓励QFII在境内进行中长期投资的同时,境内资金的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也进一步得到规范。《通知》简化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明确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余额管理原则。
《通知》显示,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净汇出额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对于已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而《通知》也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使用。
外汇局有关人士指出,QDII制度的实施,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的渠道,与QFII制度配合,共同发挥了调节资金双向流动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改变目前我国境外金融资产中官方储备占主体的格局,逐步提高民间持有境外金融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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