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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三纳谏 投资保险公司门槛逐级提高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8日

  继2007年和去年两度征求意见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下称“三稿”)昨日第三次“纳谏”。监管层对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审慎态度,无论在规则制定的耗时上,还是入股保险公司门槛的一再抬高上,都尽显无遗。

  2007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去年,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二稿”)再次征求意见;此次为第三次征求意见。

  与前两稿相比,“三稿”对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投资人的股东资格提出更严格要求:在境内企业法人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中,去掉“成立三年以上”,增加“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需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还需满足“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稿”规定,除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投资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三稿”修改为,除保监会批准的主要股东外,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并增加“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核准主要股东的出资或持股比例”。

  自2007年国务院批准银行业、保险业两大监管部门联合递交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文件(“160号文”),原则性同意商业银行投资已设立的保险公司后,究竟能取得多大的参股比例一直是焦点问题。近两年来已有数家银行上报参股保险公司的方案,从方案看拟参股比例基本都为约50%,显然超出20%的“上限”。

  一位法律人士认为,“三稿”关于参股比例的措辞比“二稿”更严谨,应对今后形势和环境变化更灵活,亦赋予保监会更大审批权限。

  另一条引人注目的变化是,“二稿”关于“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的规定,在“三稿”中被删除。

  “三稿”关于保险公司股东关联交易和持股的规定更为严格:要求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符合三大条件: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针对保险公司股权变更或转让,“三稿”作出详细规定:变更出资或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5%以上,应向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不足5%,应向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

  “二稿”只要求保险公司变更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时需报保监会批准。这意味着“三稿”拟对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避免保险公司频繁更换股东影响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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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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