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六安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6日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逾期不还且下落不明,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原告某贷款公司与被告黄某、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原告向两被告发放贷款3万元,并就借款期限、月利率和被告逾期不还所承担的罚息以及原告追讨此款的相关费用均有约定。同时,吴某和宋某二人为此笔借款作了担保,且就吴某、宋某对此笔借款的本息、罚息以及追讨此款的费用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也有合同约定。嗣后,四被告均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遂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合同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李某依法应及时归还借款,吴某、宋某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判决被告黄某、李某立即归还原告某贷款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月利率按16.8‰,罚息为本息的100%,至实际偿还日止),并且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被告吴某、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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