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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设计问题

来源:东方财富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8日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全国5个首批试点省区之一,从2006年10月成立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到2011年6月末,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456家,居全国第一,覆盖全自治区101个县市的95%以上;贷款余额323.3亿元,超过全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系统贷款余额的1/3,已形成一定规模;其正常贷款占到99.5%, 94%的机构实现盈利,总体来看经营运行情况良好。

  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发展,运行中出现了诸多障碍及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制约其稳健发展,也蕴含着较大的风险,反映出政策和制度设计及监管模式等存在一些缺陷。

  制度设计及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

  机构的性质即行业类别定位边缘化,出现诸多阻碍和矛盾

  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但发放贷款,从事金融业务。按有关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未确定为金融机构,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其从金融机构融资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也不能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以及风险补偿等;但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将业务经营情况与统计信息资料纳入金融统计之中。

  内蒙古自治区对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但依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目前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的营业税按3% 征收,而小额贷款公司是5% 。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明显高于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

  对资金来源渠道限制较严,制约业务持续性及提供服务的能力

  按照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其最大融资杠杆率只有1.5倍,而一般工商企业是3~4倍,融资性担保公司是10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有限,后续资金不足,限制了贷款投放的可持续性。

  在客户贷款需求大、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可以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融资的利率较高,对担保或抵押的要求也较严,实际能获得支持的机构和资金量有限。截至2011年6月末,内蒙古自治区共有45家规模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融资额为22.8亿元。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成本高,转而增加了其贷款对象的融资成本。

  同时,随着业务不断发展,在现有资金难以满足贷款需求时,受经营收益及维持持续经营能力的驱动,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意图通过非正规渠道筹集资金,存在暗中高息吸收民间资金、高息放贷的情况,推高了民间借贷规模。

  设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偏高,服务对象和机构地域分布一定程度偏离政策设计的方向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追求收益最大化及资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多是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上限执行。据有关部门监测显示,2011年上半年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平均年利率为19.2%。由于利率较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多投向高利润行业或投机性生意及短期资金周转需求,而农户等弱势群体通常承受不起其高价的金融服务。正因为投资回报率较高,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演变为资本的逐利场,这也是机构快速扩张的原因之一。

  在地域分布上,小额贷款公司多集中于中心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到2011年6月末,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和鄂尔多斯三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占全自治区机构总数及注册资本的近50%和70%,而其他8个地市特别是广大农村及县域设立的机构数量相对较少,某种程度上偏离了创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初衷及其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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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财富网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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