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昨日从上海市金融办获悉,随着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深入,沪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化经营限制正逐步放松。
记者独家获悉的《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显示,上海市金融办在2009年4月出台的《若干意见》基础上,对沪上小贷公司进一步“松绑”。
上述“松绑”除了表现为单一主发起人持股上限放开至30%外,沪上小贷公司将有望在区内增设营业网点,小贷公司跨区经营试点也将逐步展开,此外,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将由区内企业拓展至有小额信贷从业经验的境内外机构。
沪小贷公司跨区经营试点将开启
《每日经济新闻》独家获得的一份 《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显示,新修订版涵盖了此前老版本的核心内容,如鼓励银行和小贷公司开展合作、允许小贷公司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提出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央行征信系统等。
相比2009年的 《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最显著的亮点是规定,沪上小贷公司日后不但可以在注册区县增设营业网点,小贷公司的跨区经营试点也将开启。
《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第6条规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所在区(县)范围内设点服务。对运行良好、资本雄厚、成效显著、确有业务发展需要的小额贷款公司,研究开展跨区经营试点。”
接受采访的沪上小贷公司行业协会理事单位负责人表示,“跨区经营试点开启后,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将有望延伸至注册地、经营地不在本区的企业。”
据悉,在长宁、静安等规模较小的相邻区县,本区企业的流动性较大,小贷公司客观上有跨区经营的需求。
不过一位松江当地小贷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不提倡业务员跨区从事业务,“我们的主发起人更熟悉松江当地的企业,一旦跨区域经营,坏账率可能会提高。”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认为,在上海这类小地域探索小贷公司跨区运作,风险完全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是大范围跨省的运作则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不过,修订版仍然维持了小贷公司从银行融资上限是净资本的50%的规定,使得外界此前猜测的上调至100%的预期落空。
主发起人拓宽至境内外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修订版《若干意见》还首次提出,“在小额信贷领域有经验、有影响的境内外机构,可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每日经济新闻》此前从消息人士处获悉,香港联合集团将作为主发起人,沪上首家外资小额贷款公司有望落户浦东,目前已经进入筹备阶段。分析人士指出,《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也为解决即将引进的外资小贷公司的身份问题作了铺垫。
此外,对于此前外界传言提高小贷公司主发起人持股上限的说法,《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显示,沪上小额贷款公司单个主发起人的持股上限由20%提高至30%,两个主发起人的合计持股上限由此前的15%提高至20%。
对此,杜晓山认为,小贷公司经营的红线是不吸储,在试点初期,各地金融办都以防范风险为主。运行一段时间以后,各地金融办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风险的能力,对小贷公司的政策变得更加开放。
“事实上,在内蒙古、江苏、四川等地,都已经建立了由国际知名的小额信贷机构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本土的小贷公司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相互取长补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