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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可自定车险费率 费率浮动最高35%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牛颖惠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

    模式一


    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拟订费率

    模式二

    连续两年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模式三

    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并且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公司需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实行了5年的全国商业车险费率统一制定模式正式告终。保监会昨天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称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可以实现自定费率,最高不得超过35%。

    记者了解到,《通知》中最核心的内容为,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明确了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此外,《通知》还规定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针对商业车险中普遍存在的“高保低赔”问题,《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对于“无责不赔”,《通知》中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解读

    消费者将有更多选择权


    记者采访了解到,延续了5年的全国商业车险费率统一模式,由于价格趋同,各财险公司在规模追逐的同时,很难做到控制成本,使得车险市场两极分化加剧。而通过实行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为车险产品创新提供了制度基础,能更好地满足市场多元化的保险需求,促进市场从单纯的价格竞争向以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核心的竞争方式转型。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设定了较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通过奖优罚劣的政策措施,鼓励经营稳健、财力状况良好的公司开发个性化产品及扩展责任,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商业车险保险保障的需要。

    对于消费者来说,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推行,意味着消费者将有更多选择权。

    在车险投保、理赔方面,监管部门对时下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具体反馈效果需要实施一段时间后才能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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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李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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