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4日
针对近期备受市场批评的基金公司哄抬新股询价等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月3日表示,询价机构应当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理性定价。
证监会正考虑召集一些机构研究已上市企业所处行业市盈率情况,为下一步询价机构报价提供参考,且高报价基金公司将受到特别监管。
新股询价引入第三方报告
始发于一个月之前的中国两大证券交易所的掌门人张育军和宋丽萍向新股发行询价机构开炮事件,导致市场直指基金公司哄抬新股价格的批评声浪越来越高。
虽然证监会一度护短,口口声声表示,基金公司在新股询价过程中,报价是比较理性的,没有明显高于其他机构者,也没有帮忙报价。但事实上,一场围绕着新股发行询价体制的改革已经悄然展开。
记者注意到,继证监会于春节前夕向各大基金公司发布《关于加强新股询价申购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强调理性报价之后,昨天,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再度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一项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的措施,即委托第三方机构,发布各个行业已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供投资者参考。该报告将涵盖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此举无疑又给基金公司报价戴上了紧箍咒。
此外,针对近期市场反映的个别创业板新股定价过高的情况,证监会已经要求参与报价的询价机构提交投资决策的相关研究报告。证监会正在对这些材料进行研究,重点关注其研究报告和报价决策的逻辑关系。
>>权威解读
现行估值报告缺乏规范性
据了解,目前券商在新股发行的询价过程中,都会为询价机构提供一份估值报告,其中涉及相关行业的整体估值情况,即行业的平均市盈率。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券商提供的这种市盈率水平,缺乏规范性,“操作空间比较大”,可能对投资者存在误导。因此,证监会拟委托第三方机构发布更客观、公正的行业市盈率报告,并随着市场的变化定期更新。
针对目前采用的报价方法,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已经关注到市场对于经改良的荷兰式招标和美式招标等方式的讨论,无论哪种方式都各有利弊,证监会欢迎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对询价机制的进一步改进献计献策。该负责人表示,归根结底,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应切实从其代表的市场主体利益出发,客观、理性地报价,做到归位尽责。
>>专家观点
新股询价机制改革迫在眉睫
去年年底,华宝兴业和信达澳银通过“友情提示”宣布暂停参与新股询价,这在新股发行市场上引爆了一颗“重磅炸弹”。从投行反馈的信息看,最令投行人士担忧的是基金暂停打新将会产生连锁效应。一旦范围扩大,休眠机构越多对于新股发行就越不利。
数据显示,1月份询价机构参与首发及配售的平均每次动用资金为1.02亿元,较去年12月份1.42亿元环比下降28.17%。
因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已经迫在眉睫。而此番证监会下定决心对新股询价机制作出改革,对于规范和引导市场合理报价无疑是有利的;漫天报价、人情报价将不复存在,因为有第三方机构的报告可做参考。
但是,他表示,以平均市盈率来约束新股发行价格是一种制度的倒退,新股发行价格不能搞一刀切,同一行业的企业也有优劣之分。他认为,新股发行的“三高”等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来完善,包括退市制度等。
>>监管配套
高报价公司将被特别监管
根据证监会向基金公司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询价申购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显示,基金公司应当加强对新股询价和新股申购的监察稽核,强化对新股询价决策人员的培训和约束,提高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公司及员工不得受人请托进行报价,不得进行非理性报价,不得在报价申购过程中有任何利益冲突行为。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基金监管部和相关派出机构将加强对基金参与新股询价和申购的监管,对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并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另据记者了解,下一步,证监会将研究加强询价过程的监管,对报价高的机构,将进一步督促其切实遵循相关规定,理性定价。
名词解释
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招标,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或者利率、利差由低而高)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承销机构以相同的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来认购中标的国债数额。
荷兰式招标是以所有投标者的最低中标价格作为最终中标价格,全体中标者的中标价格是单一的。标的为利率时,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标的为利差时,最高中标利差为当期国债的基本利差;标的为价格时,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的承销价格。
美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依各自及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折算承销价格;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者所投标的各个价位上的中标收益率作为中标者各自的最终中标收益率,各中标者的认购成本是不相同的。标的为价格时,各中标机构按各自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当期国债;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者各自的投标价格作为各个标者的最终中标价,各个中标者的认购价格是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