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既有借贷又有投资 性质不同不能抵消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宋英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2日
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赖晓利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孔大福借款20万元。
2010年8月1日,被告赖晓利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孔大福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给原告,约定借期1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经多次追索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原、被告在外合伙有投资工程项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5万元的工程项目投资款,该15万元应从20万元借款中抵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实际给付了20万元借款给被告,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提出的付给原告工程项目投资款15万元应从中抵销的问题,无论该15万元工程款是否存在,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依法不能抵消,故对被告的该抗辩不予采纳。该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