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李军强 叶飞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1日
近日,南康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诉被告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薛某赔偿原告张某26519.2元。
2011年4月,被告薛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张某驾驶的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南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薛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南康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薛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依法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后才能上路行驶,但被告未投保,存在过错,故原告张某损失中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的部分应由被告薛某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薛某承担60%,其余损失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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