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深度视野 >> 正文内容

中国的地下金融为什么屡禁不绝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沈洪博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1日

    1月18日下午,"吴英案"二审以死刑定案。应该说,浙江高院的判决并不令人意外。一者,按当下集资诈骗罪的标准看本案,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二者,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7.7亿元之巨,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可谓情节严重且具典型性。另以非正规思路臆测,2011年浙江曾爆出多个"跑路老板"事例,如今"吴英案"以死刑定罪,或可杀一儆百。

  然而,消息一出,网上却一片"冤杀"之声。论客们大都是将吴英看作是地下金融乃至民间信贷的代表,认为"吴英如果被处以极刑,将使民间金融失去立身安命的最后机会。"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毕竟,我们无论多么愤懑,无论"民意撼动司法"的结果显得是多么得诱人,都得学会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表达意见。否则,难免显得幼稚。

  笔者以为,真正的问题或许在于,中国的地下金融为什么屡禁不绝?

  它为什么又能够长期存在?

  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应该远远超出对吴英个案量刑轻重的讨论。

  我们回顾昔日吴英被刑拘的前后,曾有辽宁东华的汪振东、北京亿霖的赵鹏云等和她同时出镜,共同被作为非法集资的典型示众。此后,汪身死、赵入狱,吴英则一直处在争议漩涡当中,但五年之后,中国各地的非法集资行为似并未稍减。在二三线城市,满大街的非法集资小广告屡见不鲜,和"刻章办证"、"学历上网"等齐齐亮相,毫无遮遮掩掩之意。何况,几年来十数亿元的大案也不鲜见,甚至还有部分案件在当地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动荡。

  如今,吴英即便被最高院核准死刑,也决不可能改变国内非法集资"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趋向。可以这样认为,吴英如果执行死刑,无非是另一个汪振东。我们都知道,汪振东之前,可还有沈太福等等"前辈"。杀一儆百、政法并用的手段尽管在某些领域或许令行禁止,但对遏制非法集资活动而言,事实上早已失效。指靠打打杀杀,绝不可能解决国内的非法集资问题。

  而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为遏制"抬会"、"老鼠会"这类纯粹的"庞齐骗局",监管部门却总以为症结在于百姓严重缺乏市场经济知识。于是,一方面自上而下,苦口婆心,讲一些关于风险、收益匹配等大道理,做些苍白乏味的说教;另一方面便是厉声指责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利令智昏,频频拿出从重从快的杀手锏。如此,可谓以"堵"为主,从未采用过"疏堵结合"的策略。以吴英案做样本来分析,参与集资者很有些是颇有身家的生意人,说他们脑子拎不清,以致被一个年纪轻轻的小姑娘花言巧语迷昏了头,完全不客观。

  可见,新形势下的非法集资,当是需求与供给共同推动的产物。吴英虽在当前刑罚体制下并不冤枉,但监管者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角度,也必须尽快改变方针,转变"指责加打击"的惯用套路,从市场需要入手,着眼于规范,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民间集资事件频发的本质说穿了,不过是民间资金持有者不满现有金融体系的服务水平或者能力,自主选择了他们信得过或者感兴趣的投资对象而已。如果给吴英这样的人一个机会,响应投融资供求双方的需求,尝试建构一个具备灵活性的监管制度,监管者明示高风险对应高收益,就有可能让相当部分民间集资进入自我发展的轨道。这样,不仅可以洗脱掉相当部分集资活动的"非法"色彩,也能进一步激活中国金融体系的活力。

分享: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责任编辑:肖春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