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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分层金融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罗尔豪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1日

    刚刚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提出,对区域性小型金融机构监管的责任要交给地方政府,要建立起地方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在业务上可以归银监会指导,但责任在地方政府,从而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温总理的讲话,为下一步金融监管改革拉开了帷幕。

  去年以来,各地频发的金融风险证明了现行监管体系的脆弱。一方面是民间借贷活动肆无忌惮,温州、鄂尔多斯等多地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日益高息化、全民化,而对应的金融监管却几乎失语。另一方面,地方金融机构盲目扩张,跑马圈地愈演愈烈,却由于诸多原因,导致地方政府监管缺位,严重影响了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因此,建立清晰的中央、地方分层金融监管体系,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

  首先,现行监管体系已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目前,“一行三会”的垂直监管只能延伸到县级,证监部门只到省级,监管资源严重不足。以银监会为例,早在2007年,在银监会推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展试点之后,银监会的基层监管力量已捉襟见肘。按照银监会的职责分工,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地方银监分局只覆盖到地市级,而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以及乡(镇)和行政村,这些地方只设有监管办事处,目前每个办事处一般只有三到五个人,监管任务繁重,监管资源严重不足。尤其是随着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政策的逐步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步伐的加快,这种现象将会变得更加严重。

  其次,小型金融机构的特征更适合由地方政府监管。从对当地情况熟悉的角度看,相较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掌握更为全面,对风险的处置更为快捷。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据有关资料显示,去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366家,贷款余额2875亿元,这些小额贷款公司直接为当地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也是当地政府最为熟悉的。一旦出现风险苗头,当地政府可以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而这些优越性是金融监管部门所不具备的。

  再次,地方政府监管有利于小型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当前,由于金融监管缺位,不少地区把推动“准金融机构”的设立当成“政绩工程”来抓,致使一批资本不实、风控不力、从业人员参差不齐的准金融机构应运而生。同时,作为地方金融机构的注资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推进本地金融机构整合、推动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及壮大方面,地方政府具有非常高的积极性,成为城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扩张的推手。其主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不肩负监管责任。这种无原则的规模扩张,已给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埋下很大的隐患。

  因此,在下一步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可在统一监管规则下,实行由中央和地方分别监管的模式,对一些准金融领域或者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适当下放给地方。同时对各地的金融办进行改革,赋予相应的职能,界定监管的范围和责任(负责部分“一行三会”无法覆盖的领域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起稳固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形成大统一、小分权的监管格局。同时,“一行三会”等各地分支机构要处理好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加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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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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