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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发行磁条预付卡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1日

本报讯 (记者苏曼丽)昨天,央行发布《关于规范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预付卡和电子现金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发行磁条预付卡和非实名单电子现金。未经批准,不得在银行卡上加载商业预付卡应用功能以及在银行卡卡面上增添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的标志和文字介绍。

央行表示,该通知主要是为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不过,央行对银行发行预付卡并未一刀切,银行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向央行申请发行。一是银行如果发行的是实名单电子现金。二是地方承办全国或国际性经济、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时,可向央行申请阶段性发行磁条预付卡或非实名单电子现金。此前北京奥运和上海世博会期间就出现过类似的预付卡。三是通过央行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系统安全性审核的商业银行,经持卡人申请,可发行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但需在发行前书面报央行。

对于获准发行的预付卡和非实名电子现金,央行也提出监管要求,银行需从发行对象、身份核验、发票开立、资金限额等方面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不得在磁条预付卡或电子现金发行及真实的商品、服务交易发生前的任何环节向购卡人开具或变相开具发票,并要求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苏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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