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银行家 作者:施其武 钱震宁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自2008年地方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366家,实收资本2464亿元,贷款余额达到了2875亿元。然而,伴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其行业监管乏力的问题日益凸显,系统性风险正在酝酿,应未雨绸缪,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监管。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市场作用分析
积极影响
弥补正规金融缺口。一是发挥“资金集聚”效应,将过去处于“灰色地带”分散的民间资金和非法的民间融资转变为集中管理合法的公司信贷行为。二是起到“拾遗补缺”作用,对急需信贷资金支持但受抵押担保或银行信贷条件限制而难以得到贷款的小企业及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三是搭建“资本转化”桥梁,推动大量民间资金向金融资本转化。
规范借贷行为。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实践看,在融资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等方面都明显强于民间借贷,可以促使更多的民间闲散资金逐步向阳光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服务弱势群体。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对地方弱势群体融资需求的信息敏感度高,能及时作出反应,有效缓解小企业、农户等弱势群体融资难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方式灵活,贷款手续相对简便快捷,客户1~2天就可取得贷款,最长一般不超过5天,金融服务效率明显高于正规银行业机构。
主要问题
资金来源复杂。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已由注册资本金和不超过注册资本金50%的银行贷款,扩展到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实体资本注入、私下募集资金甚至包括违规挪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等。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其可以合法发放贷款的社会影响力,足以迷惑相当一部分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并向其非法吸收存款,加之监管失位,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牟利的违法风险正不断加大。
资金投向盲目。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趋利性、盲目性、随意性、自发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资金流入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使部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维持着生存,导致局部的无序竞争,制约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信贷结构的优化,削弱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业务管理混乱。一是变相提高利率,恶意规避监管。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计收贷款利息的同时,往往收取财务顾问费和手续费等,或强迫客户接受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担保公司为客户担保,通过收取担保费用变相抬高利率。典型调查反映,民营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月利率普遍超过3%,借款人负担较重。二是股东抽逃资本金。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股东就以借款形式将入股资金借回,并长期占用。三是内部管理混乱。存在现金结算,或以现金形式收取贷款利息;或在客户大额现金还贷时,当日直接将现金贷于他人;或指使客户在节假日以现金还款,并截留作其他用途。四是通过账外经营,掩盖不法行为。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小额贷款公司大量存在账外经营行为,将非法筹措的资金从账外高息放出,或掩盖超过规定上限的利息收入。这部分资金的进出主要通过个人账户流动,难以查实。
人员素质参差。一是高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如安徽省阜阳市13家小额贷款公司24名高管中,从事过金融工作的仅占47%。二是难以实施有效的岗位制衡。信贷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兼岗现象较为普遍,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三是管理手段较为落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甚至还处在封闭式、手工处理阶段,“贷款三查”流于形式,过度依赖借款人的社会关系和较高利率对风险的覆盖,贷款安全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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