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新华网江西频道1月5日电 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息,今年起,江西将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并轨建设,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停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同时,公共租赁住房覆盖面积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包括新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从2012年开始,江西全省各市县停止新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廉租住房对象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公共租赁住房覆盖面积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包括新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江西规定,公租房的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80平方米的大户型不超过总规模的15%。公租房小区要建设15%左右的公建配套,其中商业设施面积在10%左右。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差额补贴,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承租户其廉租住房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补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户,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原则上按照住房建安成本价格出售。具体价格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为有限产权,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出让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加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存款利息回购。
购房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可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缴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继续缴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