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拟于1月6日在北京召开,有关部门拟定了15项重要议题,包括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改进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加快债券市场改革发展、推进政策性金融改革、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等。
1月5日,本报记者就这些热点议题专访了国务院参事、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夏斌。夏斌曾任职与央行非银司,又长期担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对中国金融改革议题多有参与,在学界素以锐利敢言而著称。
夏斌认为,目前对中央与地方各类国有金融机构的管理五花八门,确实应该统一监管,这是大局、是大前提。同时,这个机构在管理中要讲市场原则、商业原则,不应一味追求金融资产管理“规模越做越大、增值越快”的原则。
近年来国内银行业的发展突飞猛进,但夏斌指出,这是在资本账户没完全开放、利率和汇率机制尚未充分自由化、宽松货币政策刺激下流动性泛滥、增长方式和经济结构未实现彻底转变之前发展起来的。目前这四个因素同时都在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以后银行很难继续按照目前的速度发展。
“因此,应对当前银行的资金期限搭配、贷款期限要有冷静的评估,要看到在经济增长速度下降、货币回归合理供应状况下银行的系统性风险问题,并制定防范方案。”夏斌说。
避免监管套利
《21世纪》:过去十年中,混业经营已渐成大势。您认为未来金融业究竟是会向分业、还是混业的模式发展?
夏斌:我国目前实际上是“跨行业投资、分业经营”,并不是标准意义上的混业经营,即不是独立的银行与证券法人分别直接经营不同行业的证券和银行业务。而允许银行投资设立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投资设立基金公司等,只是跨行业投资。因为下属投资公司经营的是非母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分业经营的,而且母子公司分别接受不同的监管制度的约束。
《21世纪》:如果允许混业经营,如何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和适当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套利机会和监管真空?
夏斌:如果把金融机构“跨行投资、分业经营”称之为混业经营,进一步研究对它的监管问题,这实际上是研究对母与子公司“同一控制权”活动的监管问题,是研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
对金控公司的监管,我在2000年就曾在《人民日报》等媒体上说过,监管内容主要有五条:一是资本充足问题,防止资本重复计算;二是高管人员的任职监管问题;三是面对复杂的法人结构、业务结构和管理结构而带来的监管问题;四是因集团内不同子公司会计准则不同而带来的问题;五是由于各国监管之间、一国内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因政策不同容易造成的监管“盲点”问题。如何落实这些监管内容,避免出现监管套利?自然要进一步明确谁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者,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如何充分共享。对此,快12年过去了,中国经济已实现了惊人的发展,但在这问题上,我们的金融监管还处于讨论、研究、磋商阶段,我只能表示遗憾。
《21世纪》:此次金融工作会议的议题之一是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您认为应如何建立这个协调机制?如何保证沟通的效率,以及解决利益冲突?
夏斌:说起“一行三会”间的协调,我始终认为,不要泛泛而谈,“眉毛胡子一把抓”。第一,首先要明确协调什么?对象是什么?范围的边界在哪?第二,针对这些协调内容,国务院应该制定规范协调的制度。对“一行三会”的部长、局长甚至一般办事人员,要有直接的制度约束力,这是关键。而不是前一阵子涉及几个金融部门的事,由副总理主持“旬会”制度来处理。因为有些事是日常很基础性的工作。
如果建立了协调制度后仍出现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状况,协调制度本身应内含解决的办法。当然,可能需要建立帮国务院领导定夺决策的咨询机制,对不一致意见拍板的协助机制。由此,各级的权责都会清楚,决策效率就会提高。我认为,解决中国的事,不是不要“设庙”,而是不要动不动靠“设庙摆神”,靠新设机构来解决,关键要靠制度。应该从上到下慢慢培育不靠谁官大、靠制度来解决问题的风气。
《21世纪》:有人建议成立独立的金融国资委,把主要的金融国有资产都纳入进来,与现在的国务院国资委并列。您觉得这是不是一个好的方案?
夏斌:针对目前对中央与地方各类国有金融机构五花八门的管理,全国确实应该统一,这是大局、是大前提。
要统一管理当然要有个载体。这个载体放哪里?放在财政部内肯定不合适,因为工作性质、内容等不同。那么是另起炉灶建机构,还是在“中央汇金公司”基础上改造?我认为关键是比较成本与效率,可以在改造后者的基础上搭建。在这个问题上,最重要的是,国务院不要陷于部门间在这个机构如何搭建的不同意见的裁决中,重点要对这个新设机构如何管理全国巨额的金融国有资产,提出明确又严厉的要求。应根据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进程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着眼于中国经济发展长远战略,对其提出管理目标、管理原则和一些短期的策略性措施。
这个机构在管理中要讲市场原则、商业原则,不应一味追求金融资产管理“规模越做越大、增值越快”的原则。应该着眼于培育中国金融机构在国际同业中的竞争力。对不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总体上应实行“有进有出、有增有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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