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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属国企利润须按比例上缴财政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9日

    新华网江西频道12月29日电  今年起,江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正式单独纳入财政预算。不同类型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收取比例公布,其中,垄断性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5%收取,资源类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0%收取,其他企业按税后利润的5%收取。

    按规定,江西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实施对象是江西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具体包括省国资委和省直其他监管部门、单位所监管的企业。收取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省属国有独资企业依照规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二是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应享有的股利和股息;三是转让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收入;四是企业清算收入;五是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比例上缴财政后,将用于企业发展和改善民生,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资本性支出,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提高核心竞争力;费用性支出,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省委、省政府批准予以安排的其他支出。

    据介绍,此次省属国企利润按比例上缴财政,为1994年以来的第一次。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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