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2日
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
10月下旬,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召开了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会议,通报了存在违规问题严重的小贷公司名单并依法取缔了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融祥小额贷款公司、包头市民商小额贷款公司、包头市万顺小额贷款公司、包头市聚鑫旺小额贷款公司、包头市鹿城小额贷款公司等年审不合格的5家机构。
在此之前,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出台了《关于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非法集资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严防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非法集资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明令禁止其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更加清晰地确立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市)金融办三级监管职责,要求各地金融办不断加强监测与检查,一旦发现有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立即取消其经营资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