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侯捷宁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0日
“如果你跟着我操作,10天内可以让你的股票涨120%”。这是在电视台播放的广告,看到这样的广告,相信有很多人都会一笑而过,但是,有一些人却会信以为真,“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但往往最终的结果是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2009年2月,华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在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财经在线节目投放广告,称跟公司操作可以在10多天内涨120%,并提供了联系方式。陆女士觉得电视台播出的广告值得信任,遂与华天公司取得联系,并按照华天公司的要求先后汇去入会费、会员费、计划参与费、保密押金等总计54.2万元。
后来,陆女士经人提醒,发现可能被骗,要求华天公司退款被拒后报案。目前,该案已经侦破,相关当事人被判诈骗罪。
而对于播放此广告的浙江电视台,陆女士认为,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疏于审查,为骗子公司做广告,导致其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6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电视台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陆女士胜诉并获赔偿。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同时认为,陆女士未经审慎判断,轻信广告内容,致使本人受骗,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可适当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电视广告公司与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赔偿陆女士财产损失及利息的60%,共计29.93万元。
业内专家指出,该案是典型的以电视媒体为广告载体,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案件。本案的判决为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提供了新视角、新途径,即对这类非法活动在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之外,当事人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广告法》第27条等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广告发布者及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