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29日获悉,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细则日前“出炉”,标志着我国金融类国企绩效评价体系正式形成。
财政部下发的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盈利能力指标、经营增长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值得关注的是,对发放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较多的金融企业,相关部门会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社会贡献。
评价标准体系正式形成
今年年初,财政部相继发布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两个文件对金融类国企绩效评价标准进行了初步界定。
《细则》在两个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金融类国企的适用范围、评价原则、评价指标,同时对于其他可能发生的情况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标志我国金融类国企绩效评价体系正式形成。
根据《细则》规定,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盈利能力指标、经营增长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四项。
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等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而偿付能力指标包括了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5个指标,主要用于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财政部称,《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类国企的绩效评价工作。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细则中的各项指标基本上能够全面的体现金融类企业绩效。“对金融类国企绩效进行考核,可能会影响到金融类国企领导的薪酬。”鲁政委说,以前干好干坏都一个样,但是今后不同了,绩效评价高的企业,其领导薪酬自然会比较高。
不过,鲁政委也指出,该细则还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应该考虑到企业长期绩效和短期绩效之间的关系。如果某企业领导采用较为激进的经营方式在短期内获取了高利润,但是几年之后,风险暴露,企业业绩下降,而企业领导已经更换,那对于该企业的绩效如何评价呢?对于该企业新领导的薪酬又该如何定位?
奖惩分明
《细则》有奖有惩。按照规定,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以及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社会贡献。
《细则》明确规定,金融企业提供的涉农贷款占比超过10%加1分,超过15%加1.5分,以此类推,最多加3分;而金融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20%加1分,超过25%加1.5分,超过30%加2分,超过35%加2.5分,超过40%加3分。
鲁政委表示,财政部这项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这对“三农”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会有积极的意义。
不过鲁政委也表示了些许担忧。他说,如果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涉农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相对较高,而该细则对企业绩效评价的加分有可能导致金融机构过度追逐高风险的贷款项目,这值得关注。
此外,对被评价金融企业评价期间 (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相关评价部分会予以扣分: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或发生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事件,扣1~3分,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扣1~3分。
《细则》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财政部。
《细则》有奖有惩。按照规定,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以及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社会贡献。
《细则》明确规定,金融企业提供的涉农贷款占比超过10%加1分,超过15%加1.5分,以此类推,最多加3分;而金融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20%加1分,超过25%加1.5分,超过30%加2分,超过35%加2.5分,超过40%加3分。
鲁政委表示,财政部这项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这对“三农”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会有积极的意义。
不过鲁政委也表示了些许担忧。他说,如果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涉农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相对较高,而该细则对企业绩效评价的加分有可能导致金融机构过度追逐高风险的贷款项目,这值得关注。
此外,对被评价金融企业评价期间 (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相关评价部分会予以扣分: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或发生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事件,扣1~3分,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扣1~3分。
《细则》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