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3日
各县(市、区)金融办,民营企业局,工商局,开发区发展规划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省政府金融办于10月中下旬组织开展了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回头看”专项检查工作。此次检查中发现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未亮证亮照经营、未设立警示牌、公司牌匾使用不规范以及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仍挂担保公司招牌经营等问题。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运作,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决定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牌证照章”四相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业务,防范风险。通过检查达到“牌证照章”四相符,即:招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公章的名称相符。
二、检查内容
1、亮证亮照经营。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将公司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遮掩。
2、设立警示牌。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警示牌内容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高利贷活动,不得发放贷款、委托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等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并将如下举报电话一并公示:赣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地方金融科 8392803,赣州市民营企业局融资担保科8196667,赣州市工商企业注册局8390982。
3、规范公司招牌。在去年开展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清理规范工作中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均按要求对名称进行了整改,名称中不得再含有“投资”字样。但在此次检查中发现有公司的招牌未做修改,仍挂有投资字样,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公司招牌必须与营业执照、公章名称相一致的规定。
4、整治无证无照经营。根据《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赣府金办发【2010】5号)文件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机构的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在此次检查中发现有的公司未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清理整顿,未能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却仍然挂担保公司招牌经营。
三、检查方案
1、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12月31日前)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2、检查阶段(2012年1月)
各县(市、区)由民营企业局牵头,会同当地金融办、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书面汇总报告于1月底前报市金融办,邮箱:gzjrb2010@163.com,电话:8392803。
3、抽查阶段(2012年2月)
由市金融办、市民营企业局、市工商局组成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还未整改到位的机构予以通报并进行处罚。对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仍挂担保公司招牌经营的,一旦发现坚决取缔。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市金融办、市民营企业局、市工商局直接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融资性担保机构“牌证照章”的不相符,势必引起群众认识的混乱,给无牌照经营者鱼目混珠的机会,也给政府信誉和当地金融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各检查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抽调业务骨干,积极配合完成此次检查工作。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及时组织本公司开展自查工作,对照检查内容,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
(二)精心组织,严密部署。各检查组和县(市、区)监管部门,采用点、面结合的方式,精心组织这次检查工作。各检查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进行抽查的,各分管领导亲自带队,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牵头部门协调。县(市、区)监管部门,由分管领导带队,分组、划片检查,并督促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将整改落到实处,认真抓好检查和整改工作。
(三)强化措施,扎实整改。各检查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及时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预案“四落实”,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时应做好复查工作,对拒不整改的,报市金融办、民营企业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查处。
附:1、《整改通知书》范本
2、《赣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牌证照章”四相符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