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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管理办法落地浙江 万亿民资流向实业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金涛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8日

    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融资处在了风口浪尖上。今年下半年,“高利贷”、“跑路”、“崩盘”等字眼令其负面形象急剧放大。

    民资是一把“双刃剑”。浙江作为民资丰沛之地,潜藏于民间的资金数额达数千亿甚至万亿元之巨。如此大规模的民间融资市场生存于地下,无法得到合理引导,势必会形成鱼目混珠的局面。一方面,既有大量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也有不少资金进入投机渠道甚至非法渠道,埋下巨大的金融风险与道德风险隐患。

    堵不如疏。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就是为了引导与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发挥其积极作用的一面,逐步构筑一个使之从地下走上地面的阳光化体系。 

    通道之一:引向实体经济

    让民间融资阳光化,关键就在于为民资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意见》确立了积极拓宽民资投资渠道,合理引导民资流向的思路,明确对民资非禁即入,包括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实体经济、重大项目建设等领域。

    事实上,民资并不排斥实体经济。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调查显示,2003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高达90%的比例流入了生产经营、小生意和养殖业等实业领域,仅10%进入建房购房等其他途径。此后几年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及矿产等资源价格急剧上涨,才逐步偏离实业,大量的资金涌入房地产、矿业等投机领域赚“快钱”。今年以来,温州民间借贷资金规模约1100亿元,其中投向生产经营占比骤降至35%,用于房地产投资的占20%,而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多达45%,“以钱炒钱”成为当地民间融资的重要流向。

    省金融办负责人表示,吸引民资复归实业,关键是让他们看到投资的前景。《意见》为民资所辟设的上述阳光化投资领域,都蕴含着大量的投资商机,回报不菲。以“十二五”海洋经济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为例,全省统筹安排相关重点建设项目近500个,总投资约1.2万亿元,“十二五”期间将投资8000多亿元。2010年至2012年,省政府每年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海岛基础设施、海洋科技研发等项目建设,并建立10亿元海洋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海洋新兴产业、临港先进制造业等。正因为发展空间巨大,才更需要资本的助力。像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也都是浙江“十二五”时期发展的重点领域,可以说早进入就早得益,谁抓住了先机,谁就掌握了未来发展的主动权。 

    通道之二:灰色融资换新装

    充裕的民资如何有效地转化为规模化的产业资本?民间“地下融资”如何转化为阳光下的规范投资?方兴未艾的PE(私募股权投资)无疑是民资阳光化的合适路径之一。省金融研究院常务副理事长、省上市公司协会会长陈国平说,对浙江民资需要有一种金融工具去引导、集合,PE一头联结着社会资金,一头联结着产业项目,恰好具有这样的“桥梁”功能。

    近几年风起云涌的众多浙江PE机构,宛如民资接受阳光哺育的一座座“阳光房”。据工商部门统计,目前全省以创投、风投为名注册的企业约200家,注册资本超过100亿元;以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为名注册的超过1000家,加上参与股权投资的各类企业,浙江PE可谓蔚为壮观,其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民营企业。正是这些大大小小的PE,犹如一根根“管道”吸纳着民资,有序地流向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经济和现代服务业。浙商创投董事长陈越孟对此深有感触,浙商创投自成立以来,几乎每次设立基金都是提前结束募资,民资对股权投资的热衷由此可见一斑。

    政府不仅乐观其成,更乐于加力助推。我省除了出台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扶持政策外,在省政府决策、牵头下,还相继发起设立了全省第一只管理规模达50亿元的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和规模为5亿元的省创投引导基金,并推动开展全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陈国平说,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目的就是充分发挥民资丰裕、投资者积极性高涨、风险承受力较强等优势,以集约化管理方式,推动民资阳光化进程。

    通道之三:有望“嫁入”银行

    浙江民资对投身金融业有着超乎寻常的热情。近年来,无论是浙商银行的组建,还是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改革,抑或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试点,无一不活跃着浙江民资的身影。截至11月末,全省小贷公司共批准200家,已正式开业的有171家,这些小贷公司几乎全部由民营企业担纲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也是如此,浙江银监局原局长杨小苹说,即使按银监会相关规定,民营资本只能充当第二股东以下的村镇银行,民资照样趋之若鹜,在全省现有的32家村镇银行(含宁波)中,家家都有民资股东参与。

    民资进入金融业,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已没有任何障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童松青表示,2005年和2010年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两个“36条”文件,即《非公有制经济36条》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意见》,均对民资进入金融业作了明确阐述。但从操作层面看,民资要想真正无碍地进入金融领域还有待时日,特别是民资所遭遇的“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亟待破除。因此,吸引民资进入金融业关键还在于开放力度与落实力度。

    此番《意见》明确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步伐,吸引更多民资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的举措,显然表明我省在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将进一步敞开对民资的大门。事实上,浙江地方金融改革起步早、发展快,形成了自身的特色与优势,在全国处在一个领先位置。“十二五”时期,无论是建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还是打造民间财富管理中心,对民资都意味着是难得的机遇。具体而言,像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增资扩股,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扩面,都有望成为民资一展身手的“梦工场”。

    陈国平认为,民间金融是地方金融机构成长的逻辑起点。因为地方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和地方居民,这与民间金融的服务对象定位基本相重合。民间金融形态通过规模形成高组织化的正规金融机构是其客观、内生的要求。由此,民间金融与地方金融机构在某种程度上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民资参与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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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日报

责任编辑:李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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