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科大银行抢劫案的嫌疑人——北京科技大学学生黎立涉嫌绑架罪被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此前,黎立因涉嫌抢劫罪被批捕,此次更改罪名对黎立提起公诉,意味着黎立可能会被从轻判处。
今年22岁的黎立是北京科技大学2003级本科学生,因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今年6月25日他被学校做肄业处理。
今年7月12日7点,黎立将装乙醚的空瓶子装满水冒充硫酸,随后在随身的笔记本上写下“我包里有雷管,足以将这里夷为平地,我需要10万元,不要按报警钮……”的恐吓字条一张。中午12点,黎立用蚊帐布蒙好面,携带着恐吓字条、装满水的玻璃瓶、背包、水果刀等作案工具,进入北京科技大学篮球场西侧的中国银行 内,将字条及一个塑料袋递给银行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看完字条后随即按响警报器。
黎立见状,持水果刀先后挟持在该银行内办理业务的两名客户,向银行索要10万元现金。银行工作人员将10万元现金交给黎立后,黎立以泼硫酸作为威胁,阻止保安等人对其抓捕。黎立从银行逃至北京科技大学主楼西侧的小竹林内,从抢劫所得10万元赃款中抽出1100元,将剩余赃款藏匿在小竹林内,并把用于装赃款的黑色背包丢弃在科技大学主楼西侧的草地内,便逃到教学楼内藏匿了4小时,然后逃离学校。
7月12日下午5点,黎立在一家超市内被抓获归案,赃款被全部起获。后黎立被以抢劫罪批准逮捕。
对于检方为何以涉嫌绑架罪对黎立提起公诉,海检院方面解释称:从主客观要件来看,黎立的所作所为更加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据介绍,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的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他人财物劫走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出财物;绑架罪的行为人对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时间、地点取得,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两个不同罪名的起诉,对黎立意味着截然不同的后果: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一旦被认定是抢劫金融机构罪,那么最低刑期为10年,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据悉,案发后,经家属要求,市公安局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对黎立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证实,黎立患有抑郁症、强迫症和口吃。2009年7月12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