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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大抢银行大学生公诉罪名由抢劫改为绑架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2日

  今日,海淀检察院将以涉嫌绑架罪对北京科技大学“抢银行”学生黎力提起公诉。11月中旬,黎力因涉嫌抢劫罪被海淀法院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透露,考虑黎力在涉嫌犯罪过程中,有挟持人质的行为,故将对其的指控改为绑架罪。

  今年7月12日,北京科技大学学生黎力在校内一中国银行,劫持人质索要10万元,事后5小时被警方控制。11月中旬,黎力因涉嫌抢劫罪被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经鉴定,黎力被认定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未完全丧失控制能力(本报曾连续报道)。

  昨日,海淀检察院,负责黎力案的检察官透露,经过检查机关调查,黎力在涉嫌犯罪过程中,先后挟持在银行内办理业务的两名客户,向银行索要10万元现金。考虑其有挟持人质的行为,不同于抢劫,直接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因此将其涉嫌的罪行改为绑架罪,将于今日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

  - 追访

  罪名更改 量刑或从轻

  海淀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金融机构,属于抢劫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而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有法定情节,可以减轻。

  该检察官认为,黎力案的罪名更改,或将影响黎力今后的量刑。

  黎力的代理律师刘淮杨也表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补充设置。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将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情节较轻的,可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刘淮杨说,黎力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人质未有较大伤害,加之黎力患有抑郁症,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综合这些考虑,其最后的量刑,很可能轻于抢劫罪的量刑。

  - 释疑

  抢劫罪与绑架罪区别

  黎力案在定性过程中有两种不同定罪,一是抢劫罪,二是绑架罪。究竟二者有何不同,刘淮杨律师对两项罪名进行了解读。

  刘淮杨说,抢劫罪与绑架罪的明显区别在于,抢劫的暴力、胁迫行为直接指向被抢劫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指向同一,而绑架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指向不一。就本案来说,黎力劫持人质后,并未向人质,而是向银行索要10万元,也就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指向不一,所以更倾向于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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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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