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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界定小额贷款公司定位

来源:城市经济导报    作者:冯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4日

    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考虑,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公司之前虽然有着合法的身份,但仍处于地位模糊的“尴尬”之中。它们并不被归类为金融机构,承担着和工商企业一样的税负。

  通过深入调研,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冯涛对今年如何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了积极的建议。

  三月上旬,本人在陕北作关于民间资本发展课题的调研,期间走访了多家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调研,我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资本活跃的陕北地区(尤其是在榆林地区)发展迅速,对促进民间资本向金融业的转型,满足中小企业及三农灵活便利的资金需求,减少地下钱庄对金融市场的隐形冲击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也对县域金融市场发展形成了有益的补充。

  我省应当及时总结这方面的发展经验,积极有序布局并推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这对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的问题,促进县域金融市场的发展,有效调动民间资金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数量有限、定位不明确、税收政策不配套、受资本金配额限制,业务量有限,持续发展能力弱等。为此,我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目前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全部集中在省金融办,造成审批成本高、审批周期长、小额贷款公司成立难等一系列问题。建议加快并放宽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工作,把小贷公司设立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地市级金融办。

  建议省金融办会同银监会对相关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客观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按企业性质对待,与其从事的金融业务性质不相符合,也造成了相对银行来说税赋过重的问题(按企业对待,应缴5%的营业税,25%的所得税,外加其他税费,而银行只缴纳12%的所得税)。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得以调整,即可享受银行类税收政策,可大大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负担,同时我建议这一政策未修正之前,我省应当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三年内实行税收优惠或者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由金融办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建议金融办应参照外省做法,适当放宽监管,比如,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扩展,可否考虑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将其利润进行再放贷;放贷余额可否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50%范围内。总之,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应着眼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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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市经济导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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