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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部门人士提醒广大市民:在小额贷款公司存款或集资利益不受保护

来源:呼和浩特金融办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1日

    近年来,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对缓解中小企业和私营个体户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也一直比较严格,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所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而这种风险就是部分机构为了短期效益冒险违规。

  为了让公众远离非法集资、培养理性的投资习惯,市金融办副主任王宣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和监管等问题提醒广大市民:

  从 2007年 10月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至今,我市已有 85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注册资本合计 67.5亿元。截至 9月末,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已累计为 9268户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150.01亿元。

  总体上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较严,利率有上限规定,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 4倍,并严格执行不准吸储的规定,那么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为何比较重视呢?小额贷款公司哪些行为会触犯非法集资的高压线呢?

  王宣指出,法规政策和监管部门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做到:一是不违法违规借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绝不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绝不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批准不拆借资金。二是不从事高利贷活动。坚决执行利率上限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规定,也不通过为贷款客户办理评估、公证等事项代收手续费及佣金,或者通过收取其他费用变相提高利率。三是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或他人的委托资金入股。四是不抽逃资本。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后要实行封闭运行,保证不将资本金以外的资金转入公司账户,也不将资本金通过其他方式转走。五是不非法催贷。发生信贷风险后绝不使用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上述规定的约束是在自治区和我市两级金融办的监管下。当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比较重视,主要考虑的是金融环境的稳定因素,而这类公司一旦违法违规就容易引发风险问题,因此在日常监管中金融办通过强化防范教育,不断强调吸收存款是高压线,只要触犯,坚决查处,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特别提醒公众的是,根据法规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社会公众如果在这些公司存款或集资,其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和损失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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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和浩特金融办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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