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 作者:袁定波 李娜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1日
法制网讯 记者袁定波 李娜 记者近日在对浙江、山东等地司法机关采访时了解到,由于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不到位,融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在经营活动中掌握的客户资金供求信息,避开机构以个人或亲友名义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成为推高民间借贷活动的一大因素。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的调研显示,担保公司涉足民间借贷从事高利贷活动,引发了诸多纠纷。今年上半年,余姚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20件,涉担保公司借贷纠纷案件26件,涉案标的额超过4000万元。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须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及向社会公开宣传为犯罪构成要件,这使得有关担保公司等融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活动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形同虚设,给金融市场的监管造成很大障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解释说,融资中介机构具有巨大的宣传效应,这些机构从业人员不需要向社会公开宣传就能吸收大量资金,因此很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这部分人员的刑事责任。
魏新璋建议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融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介绍民间借贷,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胡益平也认为,刑法上的完善只能保证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不受追诉。“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才能规范民间融资,进一步完善小额信贷组织存在的法律环境,发挥其良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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