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9日
退市制度改革将率先在创业板试行,尽快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拟从增加退市标准、缩短退市时间、改进退市风险提示方式、退市后的去向安排等主要方面进行完善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改进和完善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将率先在创业板探索试行。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正充分借鉴主板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经验,研究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
在创业板再融资机制未成熟之前,中国证监会日前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工作。对此,该负责人表示,主要是考虑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融资需求,多渠道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且创业板公司普遍存在“轻资产”、资产负债率偏低等特点,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以在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这有利于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同时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在首发环节的融资预期。”负责人说,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为创业板公司持续融资开辟了渠道,这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均衡使用多种资本市场工具,抑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一次募足”的冲动。
据介绍,目前阶段,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在发行对象数量、发行方式等方面参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10名。公司应从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相关规定的发行条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合理制定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保荐人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同时,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进行公开转让,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有计划为这类债券提供一定的转让服务。
在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之时,改进和完善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将率先在创业板探索试行。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了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初步方案。方案将在进一步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创业板自身特点,拟从增加退市标准、完善恢复上市审核标准、缩短退市时间、改进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设立单独的板块和退市后的去向安排等主要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完善。”负责人说。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据负责人介绍,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自2001年启动,截至目前,沪、深两市退市公司共45家,退市制度运行总体平稳。
“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完善,现行退市制度呈现一定滞后性,个别问题较为突出:一是退市标准市场化程度不够,上市公司‘停而不退’,退市效率比较低下;二是‘壳资源’投机炒作,严重影响了退市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负责人说。
因此,证监会将健全退市机制列为监管重点工作之一。负责人强调,当前要首先立足解决“壳资源”炒作成风等问题,提高ST公司重组门槛,使之达到与首发上市基本相同的水平,坚决遏制市场恶炒绩差公司的投机行为。同时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努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建立行政与司法有效衔接。
“考虑到当前退市制度问题已经达成社会初步共识,结合创业板历史包袱较少,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及投资者教育引导较为充分等有利条件,退市制度改革可先在创业板探索试行。”负责人说,退市制度改革在创业板的探索试行,将对整个资本市场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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