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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额不得超期末净资产50%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作者:夏 青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
    

    保险公司只有在获得保监会批准后,才能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将股东增资计入实际资本


    11月14日,为了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下称“第13号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50%。

    “第13号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50%,超过部分应当确认为认可负债;如果公司期末净资产小于零,保险公司应当将募集的次级债全部确认为认可负债。

    “第13号规则”还规定,不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对于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第13号规则”表示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小于或等于200BP(基点),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大于200BP。在赎回日之前,应当将赎回日视为到期日,并据此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如果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赎回日没有行使赎回权或仅赎回部分次级债,在赎回日之后,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之后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第13号规则”要求应按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的规定确定认可价值。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仍然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4号: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的规定确定认可价值。

    “第13号规则”指出,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若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已经超过净资产的50%,超过部分仍可计入实际资本,但是在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低于净资产的50%之前,不得发行新的次级债。

    “第13号规则”最后指出,保险公司只有在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增资之后,才能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将股东增资计入实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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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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