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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严堵备付金挪用 围堵新规增加清算成本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8日

各方期待已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备付金监管细则浮出水面。

11月4日,央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备付金存管银行、备付金存放和使用划转、沉淀资金利息等业界关注的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备付金一直被视为行业监管难点,监管措施迟迟未能完善。由于长期缺乏监管细则,此次过万字的《办法》征求意见稿,被业内人士称为“史上最详细”。“信息量太大了,每一条都很重要,我们正在逐条消化。”一位第三方支付企业负责人对本报说。

《办法》对备付金存管作出明确要求,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此外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与合作银行相比,存管银行除存放客户备付金外,还负责归集报告支付机构的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

对于同一法人备付金银行,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只能选择该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举措被业内人士视为遏制备付金挪用的一记重拳。这意味着,支付机构的存款账户数量将明显降低,监控难度也随之减小。而在《办法》公布前,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多家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的情况并不鲜见。

这并非央行治理备付金挪用的唯一措施。《办法》将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存款账户划分为收付账户和汇缴账户。收付账户既能接受客户备付金,又能向商户支付费用;而汇缴账户则是支付机构在同一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开立的、收付账户之外的其他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汇缴账户“只进不出”,仅能接受客户备付金,不能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规定,备付金合作银行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资金自动划转至支付机构在该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汇缴账户每日营业结束时的余额应为零。

同时,存放在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客户备付金,除直接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外,不得直接进行其他跨行划转。

这意味着,客户备付金除转入备付金合作银行收付账户或存管银行存款账户之外,再无其他去向。“汇缴账户里的钱每天都要清算,过夜都不行,想要挪用几乎不可能。”一位业内人士对此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接受本报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要求在有效遏制资金挪动的同时,也将显著增加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运营成本。

第三方支付企业通常在多家银行及其各地分支机构设立多个备付金存款账户,以便使异地、跨行支付转化为更便宜快捷的本地、同行支付。而《办法》要求支付企业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并对存款账户数量做出严格限制,这将大大增加跨行交易的数量,支付企业的清算成本也随之上升。

最多九成利息归支付企业

《办法》对客户备付金利息归属的规定,亦是业界关注的重点。央行去年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回避了这一敏感问题。

本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而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这意味着,支付机构理论上最多可以获得备付金利息的90%。

一位业内人士称,按国际惯例,第三方支付服务中产生的利息大多归支付企业所有,例如美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PayPal,客户备付金利息均为其所有。

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三方支付企业可坐享巨额客户备付金所带来的丰厚利息。《办法》同时规定,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了5个以上备付金收付账户的,自第5个备付金收付账户起,每新增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其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直至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达到100%止。

此外,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易观国际分析师张萌认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支付企业获得的备付金利息,尤其是预付卡企业,由于其备付金存放时间较长,若转为活期存款或3个月以下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将大受影响。

前述业内人士表示,根据目前的收付账户数量,相当数量的公司无法获得90%的备付金利息。多重因素下,确定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缩减备付金账户数量,势将成为支付企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他同时表示,支付企业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将倾向于选择用户量大、服务完善的大型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大银行或将成为最大受益者。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到,备付金银行可根据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为支付机构建立专门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建立系统者,由支付机构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进行评估,报央行对其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另行核准。

张萌认为,这意味着支付企业有可能享有高于90%的备付金利息。对于急于吸储的银行而言,这或是一个新战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何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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