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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经营者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资料存疑不购入

来源:赣州晚报    作者:蓝志刚 魏立盛 见习记者朱国操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4日

    记者从市工商部门采访获悉,2011年11月底前,全市乳制品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在无法验证供货者提供的资料真伪时,不得购入其提供的乳制品。

  据了解,按照有关要求,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发票等资料,按批次索取该乳制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乳制品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在无法验证供货者提供的资料真伪时,不得购入其提供的乳制品。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详细情况,批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乳制品经营者,可以向总部统一索取并核实相关资料存档;各连锁经营者可以凭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进货查验档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资料单独建档,存档备查。

  据介绍,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过保质期的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退回生产者或予以销毁,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全市工商部门将把乳制品经营者开展进货查验和记录工作作为日常市场巡查和加强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导和鼓励经营者诚信自律,切实对消费者负责。工商、质检等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建立和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乳制品经营者依法严厉查处。(蓝志刚 魏立盛 见习记者朱国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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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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