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3日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昨天宣布,我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已于10月28日建成并投入运行,首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有11家全国性银行、2家地方性商业银行、3家农村金融机构和4家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现行商业汇票付款期限的6个月延长到了1年。
银行人士介绍,与传统的纸质商业汇票的继承和发展,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替代原有纸质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了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取代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实现了出票、流转、兑付等票据业务过程的完全电子化,这样票据安全性和交易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另一个明显的不同点是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现行商业汇票付款期限的6个月延长到了1年。
据了解,对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票据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由于纸质商业汇票在安全性、流通的便捷性等方面的明显缺陷,《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推出后,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被延长到1年。
央行人士介绍,目前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的延长,便于1年的资金价格发现,形成更贴近实际的资金价格曲线,并且短期贷款票据化的趋势可能会更为明显。同时,延长付款期限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据统计,近年来商业汇票平均单笔签发金额在90万元左右,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商业汇票更多是被中小企业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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