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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建立并购重组审核委会后申诉机制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7日

    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正积极研究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6日表示,证监会已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工作规程》建立和增补了一系列的完善措施,建立并购重组委会后申诉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如赋予并购重组申请人的异议权、建立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制度以及并购重组委回访制度。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证监会正积极研究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是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并购重组委工作制度,改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审批工作,是中国证监会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市场化十项工作安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负责人说。

  据介绍,自2007年以来,并购重组委共召开审核会议173次,审核并购重组申请274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内容重点围绕完善并购重组委工作制度,创新并购重组委的工作机制,将审核工作置于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和监督之下,切实增强并购重组委委员勤勉尽责、秉公行事的意识,为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提供制度保障,对《工作规程》第一章至第六章、涉及三十余条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增补和完善,并将近年来并购重组委在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为进一步增强并购重组委工作的透明度,推行‘阳光作业’,本次修订明确将并购重组委委员的产生机制、分组情况以及每次会议的委员确定情况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推行政务公开。”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同时介绍,此次修订着眼于强化基础制度建设,进一步从委员内部、外部结构完善并购重组委委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对并购重组委会议出现显失公正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补充细化了对委员申报登记的要求。

  此外,本次修订还构建了委员自我约束、社会共同监督和监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同时,建立并购重组委会后申诉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如赋予并购重组申请人的异议权、建立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制度以及并购重组委的回访制度。其中,在“赋予并购重组申请人的异议权”方面,规定“并购重组申请人可在表决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要求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组织参会委员对申诉意见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有必要,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会议。根据会议意见,决定是否驳回申诉或者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

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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