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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合同期内房东不得擅提房租 房屋租赁将备案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6日

     新华网江西频道10月26日电  江西省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地下储藏室、厨房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办法》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而且,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及时检查、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怠于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期内房东不得擅自提高房租,如有出租人逾期不提供房屋、合同期内擅自提高租金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履行或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租人赔偿。不过,如果承租人存在拖欠租金累计半年以上或擅自转租、转借他人等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此外,江西将实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30日内,当事人应当到所在地市、县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领取登记备案证明。江西省市、县房管部门应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各地还将建立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房屋租赁当事人应按规定依法缴纳有关税款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以定期公布的市场租金信息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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