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
押金被代领 追讨无结果
律师:物业公司应担责任
近日,赣州开发区蓝科天水小区的黄女士反映,她家房子装修时向物业交的1000元押金一年多了都没有退回,后来她找物业询问,得到答复是押金已被人领走。
黄女士告诉记者,房子装修完后,她找到负责蓝科天水小区物业管理的凌兴物业公司要求退回1000元装修押金。当时该物业公司一工作人员说要先收回押金收据,由领导签字后再返还押金。黄女士并未细想,于是将押金收据给了对方,可过了一两个月,也没拿到押金,再到物业公司询问,却被告知押金已被人领走。“我根本没有收到过1000元钱押金”黄女士说。
据了解,该物业公司一员工拿黄女士的押金收据领走1000元押金,并称是黄女士叫她代为领取,公司财务人员并未怀疑,后来得知该员工并未将钱返还给黄女士,并带着钱辞职了。
10月20日,记者采访了该物业公司办公室一谢姓主任。他介绍说,按照正常程序是,业主凭收据领回押金。黄女士轻易将押金收据给了他人,结果导致押金被人代领,而黄女士却一直没有收到钱。业主黄女士为此事找过公司多次,他们也在寻找实际领走押金的人,但目前仍没有任何音信。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善明。他认为,物业公司员工代黄女士领取押金,必须持有黄女士的委托代理证明;没有业主黄女士签字支付押金,物业公司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应主动承担帮助业主追回押金责任。(记者杨小林)